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湖北郧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

81905

【发布文号】

穗府[1990]96号【发布日期】

1990-11-18【生效日期】

1990-11-1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穗府(1990)96号一九九0年

十一月十八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第一条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广泛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改革土葬,实行火葬,树立文明节约办丧事的新风尚。

第三条第三条本市属各区和设有火葬场的县、城镇及其附近交通方便的地区,均属本市推行火葬的地区。

第四条第四条市属县部分交通不方便,尚不具备推行火葬条件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对土葬改革区要加强管理,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选择荒山瘠地建立公墓,以安葬本土葬改革区死亡的居民和村民。

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

第五条第五条凡属推行火葬的地区,其死亡人员(包括外来人员)均实行火葬。如偷葬或乱埋乱葬的,视其情节轻重,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对死者家属和承接土葬人员除给以批评教育,没收土葬工具,令其将死者火葬外,还可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第六条第六条港澳台同胞较多和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市、县民政部门利用外资筹建华侨公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或变相买卖墓地和墓穴,违者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条第七条严禁用耕地包括自留地作墓地。已占用耕地的坟墓,应限期迁移或就地深埋。

第八条第八条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或河流的堤坝、铁路用地、公路两侧葬坟。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坟墓外,应限期迁移或平毁。


(未完,全文共2391字,当前显示743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