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湖北郧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

《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

2000年10月1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火葬区和土葬区的殡葬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的方针是。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坚持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动员群众,推行殡葬改革。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遵守殡葬管理规定。

第五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群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火葬和土葬管理

第六条因地制宜地划定火葬区和土葬区,凡人口稠密、交通方便的地区,均划为火葬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暂划为土葬区。

火葬区与土葬区的划分,由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凡在火葬区内死亡的人员,除国家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遗体一律实行火葬。非火葬区人员死于火葬区内的,应就地火化。

禁止将火葬区遗体运到土葬区土葬;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

1

第八条火葬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遗体土葬提供墓地、墓穴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条火化后的骨灰按照因地制宜、方便群众、有利管理、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处理。骨灰应存入骨灰堂、骨灰公墓,提倡不留骨灰或植树代墓等新式葬法。

第十条土葬区应建立土葬公墓埋葬遗体,未建土葬公墓的地方,遗体应埋入荒山瘠地;无荒山瘠地的,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土葬区内自愿实行火葬的,应予鼓励,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二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河流堤坝、水源500米以内;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以及重要建筑物、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

第十三条禁止利用烈士陵园、烈士墓地从事经营性的公墓销售业务,禁止恢复或新建专门的宗族墓地,禁止将已经迁移或平毁的坟墓返迁或重建,禁止为活人立墓。

第三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省民政部门应根据全省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改革的要求,提出殡葬设施的布局方案和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建设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经县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兴建殡葬设施,由省民政部门报国家民政部审批。


(未完,全文共3432字,当前显示114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