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1)
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协议书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印制
1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
社区健康中心服务协议书
甲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乙方:
第一章
总则
甲方确定乙方为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健康中心。为保障我市医疗保险参保人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要严格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和《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75号)、《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深社保发[2003]76号)、《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77号)、《深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项目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78号)、《深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79号)、《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深社保发[2003]80号)、《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81号)、《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82号)、《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
2法》(深社保发[2003]83号)、《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市外转诊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84号)(以下简称“十个配套管理办法”)、本协议的各项条款,以及在本协议签定后根据国家、广东省相关政策发布的文件。
第二条
双方应向参保人宣传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教育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本协议条款。
甲方协助社区所属的定点医疗机构对社区健康中心医务人员进行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及考核。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医疗保险各项新的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等。
社区健康中心应通过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医疗保险咨询电话,方便参保人就医,提供医疗保险政策咨询,公布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名称、收费价格。
第三条
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四条
乙方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必须由主管医院选派,其人员编制、工资福利、人事关系隶属于主管医院。不论何种情况,如发生转包、承包经营,一经调查核实既取消约定社区资格,终止本协议。
第五条
乙方需有一名领导主管本社区中心的医疗保险业务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尽可能使用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切实减轻参保人的负担。严格履行“告
3知”义务,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诊断治疗等服务项目时,应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必须为参保人提供所有收费项目的费用明细清单,清单中应列明各项目收费标准、自费和医保记帐金额。
第六条
乙方面向所在社区,有责任按照社区健康中心的“六大功能”,为参保居民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健康教育服务。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全心全意为参保居民服务。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严格执行基本用药、基本技术、基本服务、基本收费的基本医疗原则。管理制度、医疗服务价格按市社区健康服务的规范统一执行,
第七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相关规定和本协议条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通过媒体将乙方为参保人提供的医疗服务情况向社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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