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1)
赤峰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
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保证定点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根据《赤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赤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确定乙方为城镇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赤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乙方根据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城镇医疗保险用药服务,并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乙方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硬件系统,与甲方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城镇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情况及信息变化情况。
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辨认购药;设立参保人员意见箱,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第五条乙方从业人员需经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六条乙方保证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西药备药率达到70%以上,中药达到50%以上(针剂类药品除外)。
第七条乙方应具备每天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营业时间内至少要有一名药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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