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历城区招商项目管理办法(讨论稿)[精选]

武威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改善和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太阳能、地源热及天然气、电能等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向用户供给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四条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逐步取消分散供热,支持发展清洁能源、准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热,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提高城市供热节能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用热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1供热用热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和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街道(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配合做好所管辖区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供热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公共供热设施的建设、更新改造。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并完善供热能源保障、采暖救助、应急处臵等安全供热保障体系,及时有效应对供热突发事件。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

第七条县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供热规划,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热源、热网供热设施,应当符合县区城市供热规划。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条件时,涉及热源设施建设的,应当征求县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2第九条新建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和分户供热计量规定设计和建设。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老旧建筑和二级管网节能改造及换热站规划建设工作,于2020年前完成老旧建筑和二级管网节能改造及换热站布局优化。

第十条居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县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参加并查验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供热单位提供相关工程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城市集中供热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供热设施,现有不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按照政策引导、依法拆除的原则,结合建成区集中供热改造实施进度逐步拆并。

城市集中供热尚未覆盖的区域,应优先采用环保清洁能源和先进技术供热,确需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的,须报请县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城市集中供热覆盖后应自行拆除,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二条城市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县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气候特点和供热运行实际,及时调整和发布对供热管网、设施、设备设计中关键技术参数的控制性要求。

3第十三条城市热源、热网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保部门审批的工程不予实施。


(未完,全文共11266字,当前显示140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