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5篇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是为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强化对重大科技研发攻关、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骨干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等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高技术产业的产业化技术开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发,以及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形成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构建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成为应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有效渠道、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支撑平台。
第五条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
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要围绕重大工程建设和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加强关键技术供给,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
工程实验室要具有显著的专业技术特色、突出的产业技术优势和高水平的创新团队,体现高水平、专业化。
工程实验室要充分利用现有研发基础和条件,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以增量投入带动原有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
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要充分发挥产学研等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可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第六条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采用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的方式推进工程实验室建设,并对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予以适当投资补助。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是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
(一)制定工程实验室有关政策,发布建设领域,指导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评审、审批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三)编制和下达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四)组织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价。
第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是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二)组织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以及进行验收后工程实验室的运行管理。
(三)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四)对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安排适当的配套资金,并通过相关计划支持其发展。
第九条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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