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常识题1
宣传新《动物防疫法》知识问答题
一、关于动物养殖方面的规定
(一)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有哪些法定义务。
答:综合《动物防疫法》的各项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主要有以下法定义务:
1、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部门的要求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2、按照兽医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
3、及时向兽医部门报告动物疫情,不对社会发布动物疫情信息;
4、按照兽医部门的规定处理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及其排泄物、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
5、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
6、接受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检查;
7、接受并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动物疫病的检测;
8、开办的养殖场要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9、销售动物前要向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
10、依法按规定标准缴纳动物检疫费、检测费。
(二)养殖场如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如不办理将受到如何处理。
答。首先,应向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其次,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现场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最后,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话,再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到工商部门申办登记注册手续。
如果不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兴办动物养殖场需要什么条件。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场所的位置于居民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消毒清洗设施设备;
(4)又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6)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四)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可以饲养吗。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五)从事动物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将受到如何处理。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销售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七)动物养殖场不依法建立养殖档案,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养殖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加施畜禽标识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畜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不加施畜禽标识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九)养殖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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