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政府文件《营口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5篇
营口市人民政府文件
营政发[2001]36号
关于印发《营口市
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营口开发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营口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oo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营口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1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中供热管理。第三条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是我市集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中供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集中供热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规定;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区热力规划和年度供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区集中供热的规划方案;
(四)参与监督集中供热设施的施工、安装和运行。
(五)负责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的初步审查;
(六)监督、检查供热经营活动;
(七)受理用户投诉,对供热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和处理。第四条城市供热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鼓励城市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限制、改造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应逐步推广热、电、冷联供。
第六条市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搞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
2热规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集中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新建居民区、公用建筑和生产用热单位,应将集中供热设施纳入配套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九条单位和居民户用热,须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查,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由供热单位按统一规划组织设计、施工。
第十条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由具有相应技术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参数应满足集中供热的要求。设计图纸经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其它开工手续。新建、改建、扩建锅炉房、换热站,必须经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其它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锅炉房和换热站,应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新材料。锅炉必须选用安全性能好、效率高,经劳动部门批准制造的定型产品。除尘和降噪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按国家劳动部《锅炉使用登记办法》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不准投入运行。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小区室内供热必须实行分户控制,并逐步安装热量计量装置。设计图纸必须经过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审查同意,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各项建设手续。
第十三条己建成的住宅小区,凡收费有问题的,原则上进行分户控制改造,并逐步安装热量计量装置;原分散供热的旧建筑物申请
3接入集中供热网之前,由产权单位负责分户控制改造。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竣工时,供热单位应参加验收,对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集中供热设施必须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调试,调试后由供热单位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竣工资料应于工程竣工后30日内移交供热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用户申请用热应按规定缴纳供热工程配套费。供热工程配套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制定。供热工程配套费由供热单位负责收取,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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