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第二次调整津补贴标准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
[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后的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或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
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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