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附件: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执业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和持证上岗执业管理。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注册备案和管理工作,办事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申请材料的受理、转报以及相关持证上岗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中注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是指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资格认证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取得《资格证书》人员,须经水利部注册备案,方可以注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的名义持证上岗执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死亡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五)为国家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现职工作人员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交合格继续教育证明的;
(七)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八)依法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程序如下: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向检测单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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