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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保障工业发展用地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有关工作衔接问题的通知(闽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工业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川府发[2003]2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了加快我省新型工业化进程,按照保障供地、集约用地、加强管理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调控,统筹安排工业用地

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通过规划统筹协调和合理安排工业用地,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和城市规划的工业项目,要保障需要、及时供地;工业发展快的市、县及个别重大建设项目确需调整土地及城市规划的,应依法予以调整,所需耕地占用指标在市、州所辖范围内调剂解决。单独选址的国家和省重点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所需耕地占用指标由省调剂解决。各地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时,优先保证工业项目用地,年度用地计划不足的,可以申请追加。

二、办好工业园区,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

要根据土地和城市规划,通过土地用途分区和城市功能分区合理布局工业园区;立足于使用依法设立园区的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办好现有园区。

工业园区规划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既要相对集中布局,提高投资密度和产出效益,降低建设成本,又要因地制宜,满足需要,鼓励发展。按照“统一规划,规模适度,周边控制,分期开发,由小到大,逐步扩展”的原则,园区每年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报和衔接工业项目用地计划,并根据项目落实进度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对投资量大的重点工业项目,要统筹规划,分期供地,既留有发展余地,又明确留地时限,超期不予保留。留地未用前,不得撂荒。

要分类指导,按照区域经济特色及发展需要合理布局综合工业园区、高新科技园区、专业产业园区等。提倡设区的市在现有依法设立的工业园区中选择基础设施条件好、易于发展工业的区域,由市、区联办工业园区。鼓励市和县联办工业园区。具体办法由各市、州政府确定。

凡是拟新设立或扩大的园区,必须经过国土、城市规划或建设部门审查。所需占用耕地指标由市、州政府在辖区范围内调剂解决,或在工业园区内设立建设用地待置换区,通过土地整理折抵取得。

新建工业项目除特殊原因外,都应在依法设立的工业园区内选址,向园区集中。园区内的配套设施要充分利用现有城镇配套设施,确需安排配套用地的,要集中布局。配套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要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园区内安排的净工业用地不得小于园区总面积的65%。严格禁止使用园区内土地搞房地产开发项目。

加强各类工业园区土地的统一管理。园区的土地征用、供应及管理工作必须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行使,坚决禁止多头供地和管地。

三、提高工业用地的集约化程度

努力提高单位面积工业用地的投入和产出水平,实现土地集约化利用。加强对工业用地集约化水平的追踪调查和考评奖惩工作。

加强对工业项目的用地预审。在可行性研究或初设阶段,严格审查工业项目用地效率、用地定额和用途。按照产业政策、投资额、投资密度、单位面积的销售收入和税收、从业人员数量,以及用地定额标准合理确定供地量,并按照合同投资进度供地。对未按进度完成投资的,要依法或按合同收回土地。提倡有条件的园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鼓励中小型项目进标准厂房。

四、对工业项目用地耕地开垦费实行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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