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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十条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扶持与奖励

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

第四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障。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将闲置的房产和设备设施等资源以国有资产投入形式与民办学校合作办学或依法优先出租、转让给民办学校使用。

第二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以及其他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水、电、气等公用事业性收费方面,执行与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价格政策。

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

(川府发[2003]43号)

三、实行平等待遇,强化政策扶持

8.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清理各种政策文件,废除和修订带有所有制差别的对民办学校在征地、建设、税收、用人、办学、社会待遇等方面的不平等待遇和政策规定

9.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大力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从2004年起,省级财政每年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市(州)、县(市、区)政府也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经国资部门批准,允许公办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将闲置的校产、房产和设备设施等资源以国有资产投入的形式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学或优先优惠出租、转让给民办学校使用,涉及划拨土地的经批准可以保留行政划拨,不得擅自改变教育用途。县级政府可以采取拨付相应教育经费的方式支持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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