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试行)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规范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根据国务院2006年1月29日公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关于“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的规定,现就本市公安机关贯彻执行《条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歌舞娱乐场所治安硬件设施
(一)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1、安装部位。歌舞娱乐场所的所有出入口(包括消防应急通道)、接待大厅(大堂)、ic卡考勤点、收银台、停车场以及多层楼面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每层楼面的出入口(包括消防应急通道、电梯厅出入口)应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2、技术要求。系统应使用红外彩色摄像机和符合本市《安全技术防范监控用硬盘录像机通用技术要求》(db31/295-2003)的硬盘录像机;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秒以内,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图像记录效果;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国家标准gb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小于25帧/秒;录像资料保存不少于30天;系统能够通过lan、wan及互联网与计算机相连,实现远程监视、放像、备份及升级,回放质量达到vhs级以上。
3、申报程序。歌舞娱乐场所在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前,应向属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申报;治安支(大)队应向申报单位提供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技术标准和安装使用方法的相关咨询。歌舞娱乐场所按技术标准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完毕后,应与施工单位签定系统日常维护的相关合同文本,并向属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申请登记备案。属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应到实地进行勘查,对不符合标准的应责令整改。
4、使用要求。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应24小时开启,营业时间内实行实时连续录像,非营业时间实行动态录像,监控录像资料保存不少于30天,并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歌舞娱乐场所应落实专人负责对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系统出现故障的,应在3小时内予以修复或报修。歌舞娱乐场所应在派驻的保安人员中落实专人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系统监视平台进行监控,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处置或报警,并做好工作记录。
(二)包厢、包间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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