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试行)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文化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
浙公通字〔2012〕14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省公安厅、省文化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文化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浙江省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落实禁毒防范措施的若干规定
一、为促进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有效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和规范建立巡查制度,根据《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经营服务场所”,包括旅店、棋牌室、会所、俱乐部、桑拿房、美容美发室、足浴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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