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上海市公安局等4单位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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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上海市公安局等4单位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公安分局、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本市中小学、幼儿园自备校车统一标志和规范管理工作已作为市人民政府2007年实事项目之一。为把此项实事做实、做好,构建本市校车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等4单位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依照《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委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23号令),现就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幼托园所自有或租用运载学生上学、放学车辆(以下简称校车)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地方人大法规(2)条第二条校车条件校车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使用车辆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且一年内未达到强制报废标准。
(二)车辆具有全市统一的颜色或标志。学校自有或租用校车应在车辆前窗和后窗悬挂或粘贴具有“校车”字样的标志;学校自有校车应在车身上喷涂统一的颜色(具体操作办法另行规定)。
(三)应租用具有营运资格的专业客运单位车辆,不得租用个人车辆。租用车辆应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校车证。
(四)承运幼儿及中小学生的校车必须确保相应座位,禁止站立。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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