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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申请人:陈晓明

委托代理人:,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载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载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申请人陈晓明诉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此案,组成仲裁庭依法公开审理。申请人陈晓明、委托代理人杨露华,杨婷婷,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刘晓航、王笑笑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原系被申请人职工,于2006年进入黑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并开始试用期,但直至2007年12月8日被申请人才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规定了试用期。至2013年8月,本申请人以裁员为由向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导致本人多项损失,但却未给予本人充分补偿。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本人违法解除合同经济补偿159881.46元,违法用工补偿60661.74元,住房公积金补偿92845.50元,带薪年假补偿17888.97元,出差加班费补偿135966.62元,试用期合同补偿51240.00元,出差加班补充部分补偿159534.16元,企业年金补偿30449.52元,各项补偿金额总计708467.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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