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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郑劳人仲案字[2013]0408号

申请人周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2xxxxxxxxxxxxxxx,住址:重庆市云阳县xxx村8组xx号。

委托代理人邹超,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15225062852被申请人xx省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街道xx路xx大厦东侧第x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案由:工伤待遇争议

申请人周某与被申请人xx省xx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本委于2013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1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周某,申请人代理人邹超,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郭某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12年5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郑州项目部工作。2012年10月3日,申请人在工作时被掉落的钢筋砸伤。2012年12月17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2013年4月10日,经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申请人仲裁请求:

1、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7000元;

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薪留薪工资35000元;

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50元;

5、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425.4元;

6、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000元;

7、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248.1元;

8、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496.2元;

9、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鉴定费600元

10、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5月至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双休日加班费60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2、申请人与上海厚实建筑安装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


(未完,全文共2651字,当前显示85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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