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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平评定管理规定

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管理规定

(2008年12月修订,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演出场馆设备专业委员会

2008.12

-1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演艺设备行业及演艺设备工程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提高演艺设备工程质量,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以下简称“等级评定”)工作由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组织开展。

第三条申报“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及相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演艺设备工程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专业灯光、专业音响、舞台机械工程的深化设计、设备配置、安装、调试、检测、系统维护的企业。

第五条演艺设备工程企业可根据所具备的条件提出申请,经评定合格后取得“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

第六条等级评定工作面向全行业开展,企业自愿申请,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等级评定工作由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演出场馆设备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等级评定办公室具体执行,并负责评定、年检、升级、换证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类别与级别

第八条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分为专业灯光工程、专业音响工程、舞台机械工程三个类别。

第九条等级评定的每个类别都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别。第十条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条件:

(一)专业灯光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条件,见附录1

(二)专业音响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条件,见附录2

(三)舞台机械工程综合技术能力等级条件,见附录3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定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等级评定,应按照《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实施细则》向等级评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的书面材料。

-3(1)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或培训总人数未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80%;(2)第(1)项以外的其他任何一项条件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3)被发现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4)未按规定缴纳年检费用的;(5)转让等级证书的;(6)伪造、涂改等级证书的。

第二十条年检结论为合格和基本合格的企业重新核发新证;年检结论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次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的企业,等级评定办公室应重新核定其等级。新核定的等级低于原等级,达不到最低等级条件的,取消其等级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未申请年检的企业所持有的原等级证书失效后,必须按照首次申请的程序重新申请等级评定,经评审通过后,方能获得新的等级证书。

第二十二条

年检换发新的等级证书,必须将原等级证书交回等级评定办公室注销。

第五章

晋升等级

第二十三条

已获得等级证书、且持有证书时间一年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晋升等级,申请晋升等级的企业应达到所申请级别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晋升等级工作于每年度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符合晋升等级条件的企业可随时申请,按照申请时间纳入下一批次审核。申请升级材料报送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30日和9月15日,换发证书时间分别为每年的7月31日之前和12月31日之前。

第二十五条

申请晋升等级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办理。评定办公室在受理晋升申请评定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四条中所列行为之一的,将终止评定并取消原有等级证书。

第二十六条

晋升等级取得新的等级证书,必须将原等级证书交回等级评定办公室注销。

第六章

企业变更

第二十七条


(未完,全文共5064字,当前显示147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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