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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平评定管理规定

重庆市酒家酒店等级评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酒家酒店的标准化建设和现代化进程,加强我市酒家酒店等级评定管理,规范等级评定工作,保证评定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根据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等级评定是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等级评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开展等级评定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升管理水平、实施品牌战略、优化行业结构、建立安全消费体系相结合,严格标准,确保质量。

第三条等级评定采取企业自愿申请的办法,评定机构依据《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规定》(gb/t13391-2000)国家标准和等级评定原则、评审程序和评分细则,分级评定企业等级。

酒家和酒店等级划分为酒家系列和酒店系列。依据酒家和酒店的物质、管理、技术、服务、安全卫生、环境等因素,每个系列分为五个等级,分别是特级(五钻)、一级(四钻)、二级(三钻)、三级(二钻)、四级(一钻)。

第四条全市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各工作机构、参评企业以及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酒家,是指现时烹调加工、销售饮食制品并为消费者提供就餐场所和消费服务的企业,如酒家、酒楼、餐馆、饭庄、饭馆、饮食店、酒吧、多种风味馆、茶楼等。

本规定所称的酒店,是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饮食以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企业,包括饭店、宾馆、旅店、旅馆、农家乐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重庆市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是我市实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工作的领导机构。市评委会接受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评委会)和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市评委会由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牵头,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和市级有关行业协会推荐人选,经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全国评委会批准。市评委会成员调整补充由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研究确定。

市评委会下设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和市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下设市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八条市评委会工作职责是:制定酒家酒店等级评定的各项工作规则、评审程序和评审细则;指导全市各地开展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工作;审批国家

二、

三、四级酒家酒店;申请取得国家特级、一级酒家酒店评定的授权;批准下设、常设机构组成人员和区县等级评定机构;开展推动现代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活动。第九条市评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听取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专家委员会和区县等级评定机构代表工作汇报,研究和部署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全市评委会阶段性工作。其他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第十条市评委会通过的决议应在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参会委员的会议上,并得到不少于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特殊情况下,办公室可按上述原则组织委员以函审形式通过决议。

第十一条监督委员会是全市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机构,其成员原则上由市评委会部分委员和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国家级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工作的工作程序、工作规则的实施进行监督;设臵举报电话,受理各种投诉;根据市评委会授权派出监督暗访员暗访企业;监督市评委会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办公室是市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定工作计划,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宣传培训,协调全市酒店酒家等级评定工作;

(二)负责接受区县等级评定机构的设立申请,提出意见报市评委会批准,指导区县等级评定机构开展工作,并对不规范操作提出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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