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产损失中打包出售问题的税收政策
不良资产打包出售,是指金融企业将许多笔不良贷款按一定的标准组成一个包,公开对外进行转让出售,较其他处置方式具有处置成本小、处置效率高等优点,已成为当前不良资产处置的一种主要方式。但对于企业采取打包出售方式所形成的资产损失,如何加强审核审批和税收管理,是当前税务机关面临的巨大困难和严峻挑战。
一、金融企业采取打包出售方式形成的损失,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才能税前扣除。目前,对资产损失中打包出售问题有规定的只有两个文件:
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转让股权、债权,其出售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可以认定为呆账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是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三十四条第十一款规定:下列各类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债权投资,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十一)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转让股权、债权的,其出售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提交资产处置方案、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二、税务机关在实际审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从2007年起,随着金融企业化解不良资产的力度加大,以打包出售方式形成的资产损失日益增多。虽然以上两个文件对资产损失中打包出售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还存在以下尚不明确的问题:
1、批准打包出售方式的主体不明确。《管理办法》中规定“企业经批准采取的市场方式…”,企业需经谁批准。批准单位是否有统一格式的批文。目前采用打包出售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金融企业主要是银行和信用社,大多数是经银行或信用社的上级机构(上一级或上两级)批准,批准形式主要是在其内部流转的咨询备案表中有上级机构盖章(同意),没有正式的同意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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