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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产损失中打包出售问题的税收政策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问题解答(第22期总第40期)

索引号:13301000000-2011-04-0086

产生日期:2011-12-30来源:

纳税指南宣传专刊

第22期(总第40期)

杭州市国税局纳税指南编委会编

2011年10月28日

编者按。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发布了新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进行了改革,本期就新《办法》实施后,纳税人关注的重点问题进行专题解答。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问题解答

问。新《办法》发布后,企业应当依据哪些文件计算确认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老《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等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作废。企业应当按照新《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以下简称第3号公告)的规定,计算确认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企业哪些资产损失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新《办法》所称的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新《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问。如何理解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的差别。

答。实际资产损失必须是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企业应当在其实际发生损失且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其强调的是损失已经实际发生。

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企业应当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其强调的是损失未实际发生但符合新《办法》限定的条件来计算确认。

问。新《办法》下企业应当如何申报扣除资产损失。

答。新《办法》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的内容和要求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写《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同时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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