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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范文大全

陕西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市(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本辖区内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初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财政厅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认定企业财政财务方面的监督管理。

省国税局、地税局及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对认定企业或产品税收方面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和行业专家,组成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认定委),按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和内容,负责对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的工艺、技术或产品进行集中审定。

省认定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第六条经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的企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申请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

第七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或产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含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必须按照项目投资管理规定,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并按规定内容建设;并经项目原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验收合格

(二)生产工艺、技术符合国家和陕西省颁布的产业政策,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要符合相关规定

(三)所用原料(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最低限度能够保证企业在一个认定周期内的生产需要,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

(四)财务、统计等管理体系健全,建立了规范的原始记录、台帐、统计报表管理制度,具有相应的计量、质量检测等手段,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五)企业生产符合节能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企业单位产品能耗不超过国家或省上规定限额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二)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市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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