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和有关行政许可文书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关于实施燃气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属有关单位、各有关燃气企业:
为规范燃气经营行为,加强燃气市场监管,根据《国务院继-----》(国务院第---号令)、《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
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第×号令)有关“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和“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的规定,结合××××市燃气行业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㈠审批范围:[xiexiebang.com文章-http://www.xiexiebang.com/找范文,到xiexiebang.com]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燃气企业对所属燃气门站、储配站、调压站、输气管网、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储存站、储配站、瓶装供应站(点)、车用燃气加气站等设施的改动事宜。
㈡审批条件:
1、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
2、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安全等相关规定;
3、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4、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正常用气的措施。
㈢审批权限:
需改动的燃气设施所属燃气企业位于各县(市)×区辖区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但储存能力超过2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企业和经营天然气的企业由市建设委员会审批;需改动的燃气设施所属燃气企业位于××市区的由市建设委员会审批。
㈣审批程序:
燃气企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审批机关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一。
㈤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有关部门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㈥审批后管理:
燃气企业改动燃气设施后,应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经济、技术资料备案。
二、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㈠审批范围: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设立的,向各类燃气用户销售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经营企业。
㈡审批条件:
1、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要求,并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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