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医师医疗保险服务资格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权益,维护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合法权益,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根据《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和《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温劳社医〔2007〕2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应向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并取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
未取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的医师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医疗服务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申请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
(二)能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愿意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两年内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没有违规记录;
(四)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申请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应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医疗保险管理科(室)负责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或受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辖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组织的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第五条取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资格的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服务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布医保医师名单。
第六条医保医师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应履行以下岗位要求:
(一)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范围,自觉履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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