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
【发布单位】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医保发[2003]25号【发布日期】
2003-06-19【生效日期】
2003-06-1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关于加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及标牌管理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3]2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定点零售药店:
近期经常发生定点医疗机构因保管不当遗失《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或标牌的现象,为加强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工作程序,防止遗失《资格证书》及标牌现象发生,现对进一步加强《资格证书》及标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资格证书》及标牌管理工作
1、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要求悬挂标牌并妥善保管《资格证书》;标牌不得自行仿制,《资格证书》不得任意改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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