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xx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劳动保障部养老保险中心《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川劳社办﹝2006﹞73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1.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制度
(1)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无币化征缴管理,缴费人员通过刷卡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2)每月社会保险基金的各项收入存入收入专户,月末财务人员及时将余额全部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存储管理。
(3)征缴收入应以银行回单、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等原始凭证为记账凭证。
(4)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划入“社保基金专户”时,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国库拨款凭证复印件等为记账凭证。
(5)跨统筹地县转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收入户或财政专户时,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银行回单作为原始凭证为记账凭证。
(6)对上级下拨社保基金收入,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原始凭证为记账凭证。属调剂金核算范围的,同时登记“调剂金备查账”。
(7)对滞纳金等其他收入,以银行回单或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为记账凭证。
2.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制度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基金支出计划,于每月月初填制本月用款申请书,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县财政部门审批,并确认资金划入支出户到账情况。
(2)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实行分级审核制度。业务股室办理相关手续后,经经办人和股室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或局领导)审核批准签字,再报送财务股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办理支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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