浆砌石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1.1本细则依据承建合同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或“合同文件”)、《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试行)(sd120-8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等施工技术规范、规程、标准,以及国家工程建设管理文件有关规定制定。
1.2本细则适用于浆砌石控制监理。
1.3其他有关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测量、工程质量检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工程文件管理、土建工程合同支付等,均按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及相关监理实施细则或监理工作规程要求执行。
二、承包人主要提交文件
2.1施工措施计划
每项砌体工程开工前4天,承包人应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施工平面布置图;
(2)砌体工程施工方法和程序;(3)施工设备的配置;(4)场地排水措施;
(5)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6)施工进度计划。
2.2砌体石料的材料试验报告
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56天,将工程采用的各种石料的材料试验成果,报送监理人批准。未经批准的材料,不得使用。
2.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在砌体工程砌筑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包括:
(1)砌体材料的取样试验成果;(2)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3)砌体工程砌筑的质量检查记录;(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2.4完工验收资料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砌体工程竣工图;(2)砌体材料试验报告;
(3)砌体工程基础的地质测绘资料;(4)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报告;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完工资料。
三、开工许可证申报程序
3.1承包人应将2.1及2.2款所规定提交的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监理部批准。
3.2必须报送批准的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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