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芜湖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不属于国家、省和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
企业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自筹资金且不需要政府补助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芜湖市产业投资和布局导向前提下,满足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不影响公共安全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定建设,可不需备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备案机关是指市、县、区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企业技改项目的备案机关是市、县、区经济委员会,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按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编写项目备案报告(附项目备案报告表),报送项目备案机关。项目备案机关应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并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业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备案报告内容及备案程序
第五条项目报告单位应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报告一式5份。项目备案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报告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项目报告单位要对项目备案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项目备案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级备案机关负责办理。
(一)
由市备案机关办理备案的项目有:
1、市属企业投资的项目;
2、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
3、市属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4、市区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物流园区、购物中心、市场建设等服务业项目;
5、依法需向市备案机关备案的项目
(二)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办理除省、市级备案项目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
(三)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区内项目的备案工作。
第七条凡由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备案机关负责备案的项目,要将备案情况以月度(下月5日前)汇总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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