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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无固定收入还是固定收入确定赔偿标准

作者:崔宁【要点提示】

对于受害人在私营企业工作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误工费人民法院应按无固定收入还是固定收入确定。

【案例索引】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00440号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21日8时许,刘某某驾驶被告庆阳通达公司的甘m-13878号重型普通货车沿312国道自西向东行至g-312线1668km+950m,刘某某驾车右转弯,查看车后情况不清,致己车右前部与尾随而来的原告马某某驾驶的甘m-20598号大阳125-型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马某某当场受伤。该事故经长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0年7月20日被告庆阳通达公司在被告人民财险公司为甘m-13878号重型普通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200000元。

原告马某某受伤后,被送往长武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天,支付医疗费2706.60元(原告马某某支付300元,被告庆阳通达公司支付2406.60元),2010年9月22日转入陕西省核工业215医院住院治疗56天,诊断为:闭合性胸部损伤、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血气胸、左肺挫裂伤、左侧锁骨骨折、左上肢皮肤肌肉挫裂伤、左上肢及右大腿皮肤擦伤、左侧臂丛神经损伤。支付医疗费38929.70元,住院期间检查费345.80元,共计39275.50元。2011年4月14日原告在陕西省核工业215医院住院治疗7天,诊断为:左胸锁关节脱位、左侧臂丛神经损伤、左侧锁骨骨折术后。支付医疗费1068.40元。2011年11月28日原告在陕西省核工业215医院住院治疗10天,诊断为:左侧锁骨骨折术后骨性愈合,左侧臂丛神经损伤,左侧肋骨多发骨折,支付医疗费4395.10元,住院期间检查费581.50元,共计4976.60元。原告三次住院出院时医嘱均记载有:继续对症治疗,定期复查,不适随诊。后在长武县人民医院复查支付医疗费474.80元,陕西省核工业215医院复查15次支付医疗费403.10元。2012年3月22日本院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委托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金虎的伤残等级分别为七级、九级。

同时查明。原告系农民户口但于2009年9月12日被长武县全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招聘任电工工作。

【评析】

在合议本案时,对于赔偿原告的误工费标准出现了两种意见:


(未完,全文共3324字,当前显示108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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