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以下简称规划验收),是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相关的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依照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件批准内容的,必须依法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且建设单位必须签署相关承诺书后,方可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设工程应同时申请规划验收。因涉及公众或社会利益的,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期验收,其垃圾房、配电房、停车场等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计划和施工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规划测量,并形成实测的竣工总平面布置图和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含电子文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尺寸、功能、高程、容积率、建筑密度及停车、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面布置图上标明);
(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
(三)建筑分层平面内部布局(建筑单元户型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等);
(四)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尺寸、规模。
(五)建筑工程的绿地率。
第八条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道路(含桥梁、隧道等,下同)平、断面布置、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等;
(二)管线(含架空线、渠、沟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断面尺寸、管(渠)底节点控制标高、横向侧距等;
(三)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人行地道等,下同)的位置、尺寸;
(四)桥梁、地道、架空管线等净空。
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完毕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应当提交以下主要材料:
(一)《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及其附件(原件,核实完毕退还);
(三)《建设工程规划定位放线测量记录》、《建设工程验线记录》、《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报告》(含分层图、实测1:500现状地形图和竖向实测成果)原件;
(四)经市测绘部门确认同现状一致的建筑竣工图一套;
(五)属于市政工程的,需按设计图内容附隐蔽工程覆土前验线测量记录及完工后工程控制点坐标、标高复测资料;
(六)土地出让合同(含规划条件)复印件;
(七)竣工各立面彩色照片、实际使用外墙材料的色彩和材质说明;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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