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验收工作,使其按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根据《中国三峡新能源公司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项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程验收的分类。本办法所指验收包括单元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工程移交生产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三条验收依据。项目验收的依据除了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之外,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时,应该以下列文件作为依据:
1.各种批准或核准文件,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调整概算文件等;
2.工程设计文件,如施工图纸及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设计变更等;
3.国家颁布的各种标准和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4.施工合同文件;
5.行业及主管部门关于工程竣工的规定;
6.主要设备技术说明等,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及中外合资项目,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外国提供的设计文件;第四条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情况;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对工程建设作出评价和结论;
7.其他按规定要求内容。
第五条工程验收过程中涉及到的报告、鉴定书等应根据验收的具体内容采用相应的标准化格式。一般应以相应的验收规程载明的格式为准,无此类标准格式的,可由监理单位明确。
第六条如果国家对项目的验收有特殊的规定,则从其规定。第七条对具体工程的验收,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和类型,决定需要验收的类型和阶段。特别是对于规模较小的工程,应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简化验收程序。
第二章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第八条单元工程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进行质量评定,并形成文字资料。
有关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提交处理意见并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分部工程的验收
第九条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包括项目公司、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设备供应单位。运行管理单位(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并主持验收。第十条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公司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公司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如果同意,则由监理单位负责验收的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以下条件:
1.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单位批准的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三条分部工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
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第十四条项目公司在分部工程验收后,按有关要求将验收质量结论及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或核定)。
第四章单位、单项工程验收
第十五条单位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包括项目公司、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设备供应单位,运行管理单位(部门)。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公司组织并主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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