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2010-7-100:00:00来源:浏览次数:299共1页
一、行政审批主体名称
天津市规划局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质量备案、准许使用手续和相关权属登记。
四、申请该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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