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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办法

为切实落实省卫生厅、市医管中心等上级主管部门《全面改善医疗服务、推进医德医风建设》、《甘肃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及“医院管理年”活动要求,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完善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制度,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规定考核对象为全院所有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在执行过程中违规违纪违法,不遵守医疗规章、规范、常规,存在过失或者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管理采用年度记分制,任现职年限内累计记分。实行有不良执业行为者一人一档,档案记分列入个人人事档案,作为年终考核、晋升、晋级、聘用的依据。

第三条对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科室与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后记分,并发整改通知书。各科室应严格对照院部监查过程中发现的不良执业行为认真整改,整改措施及效果由医务处签字确认。

第四条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者按规定记分:

一、因技术原因存在不足或缺陷:

1.院级投诉记0.25分/次

2.局级投诉记0.5分/次

3.越级投诉记0.5-2分/次

二、因技术原因发生医疗事故:

1.一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5分,相关责任人记4分

2.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4分,相关责任人记3分

3.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3分,相关责任人记2分

4.四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2分,相关责任人记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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