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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稳岗补贴业务指南

西安高新区稳岗补贴业务办事指南

为保证高新区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5〕145号)文件精神和高新区实际编制本业务办事指南。为简化办事流程,本指南合并了部分可以同时办理的步骤。

本业务指南只适用于向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和/或由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放稳岗补贴的单位办理相关业务时使用。

一、可以在高新区申请稳岗补贴的条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营业执照上所记载的企业住所(以营业执照副本记录的住所为准)和/或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关系在高新区规划范围内

仅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关系在高新区,而营业执照所记载的企业住所不在高新区范围内的,需先行到住所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并进行“政策范围及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审核”,获得批准后,方能在高新区进行“稳岗补贴审批”以后的流程。

(二)符合市人社发〔2015〕145号文件规定的企业类型拟申请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照分类标准确定所属类型,不符合市人社发〔2015〕145号所规定的分类标准的企业,不能申请稳岗补贴

各类型企业享受补贴标准一致但申请稳岗补贴的流程和提交的

1资料有所不同,请注意区别。

当前可以申请稳岗补贴的单位类型有:

1、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类

此类企业指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规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是否属于此类企业需以中、省、市相关部门的正式文件为依据,因此在申报时需填报文件号并提供复印件。

2、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企业类

此类企业指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陕西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9号)和西安市政府《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4〕17号)等规定要求,化解产能过剩的企业。

是否属于此类企也需以中、省、市相关部门的正式文件为依据,申报时需填报文件号并提供复印件。

3、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类

此类企业指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陕西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发我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淘办发〔2013〕3号)和西安市政府《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4〕

217号)等规定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是否属于此类企业同样需要以中、省、市相关部门的正式文件依据。申报时需填报文件号并提供复印件。

4、中小企业类

此类企业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已经明确的各类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不符合划分标准的企业不属于稳岗补贴政策中所指的中小企业范围。

此类企业需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申请年度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其资产总额及年营业收入须以审计报告中的数据为准。

(三)申请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中、省、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审核,以中、省、市有关部门印发的正式文件为准;

环保政策审核,按照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环境保护行为证明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申请稳岗补贴的单位需先行获得环保部门近期出具的《环境保护行为证明书》作为申报资料之一。

(四)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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