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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发布单位】

河南省

【发布文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发布日期】

2009-12-28【生效日期】

2010-02-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河南省

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度、被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第三条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实行自愿原则。

认定著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组织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创立著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六条第六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且其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且无权属争议;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同类商品中质量优良、长期保持稳定,并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且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且具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五)申请人近3年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六)申请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

第七条第七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申请人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

(一)著名商标认定申请;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以及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的书面材料;

(五)使用该商标商品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未完,全文共3241字,当前显示101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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