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
来源:主站发布时间:2008-04-0210:33阅读次数:
(2007年7月1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1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狮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以及行政机关的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行为。
第三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和效能原则,严格遵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应当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有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法自主决定,或通过市场机制、中介组织、行业自律以及政府其他行政管理方式不能实行有效管理时,方可考虑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
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的行政审批,原则上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审批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据(涉密事项除外)。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平等对待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得有歧视行为。
第五条
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权责一致原则,“谁审批,谁负责”。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废止
第七条
设定行政许可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只作出原则性的管理要求,没有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要求以及地方事务管理的需要,设定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
第八条
设定行政审批,应当广泛听取行政相对人及有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并对可能产生的后果作出评估。
设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审批,应当事前进行广泛调查,通过举办听证会、论证会、咨询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第九条
设定和调整行政审批,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设定和调整行政审批,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设定的行政审批应当按规定程序予以废止:
(一)原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文件依据已经废止的;
(二)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已经不适合再保留的;
(三)原实行数量限制,但目前已经不再使用数量管理,且可通过行政审批以外的方式予以规范的;
(四)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原设定机关应定期进行评估,在5年内未作评估的;
(五)其他应予以废止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已经废止的行政审批需要制订后续管理办法的,审批机关应及时制订后续管理办法,但不得要求申请人制订申报计划,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第三章
行政审批的程序
第一节
受理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受理的行政审批,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受理的行政审批涉及几个内设机构的,应建立牵头办理制度,指定一个内设机构统一对外受理和回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
(未完,全文共6630字,当前显示142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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