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4月9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应勇
2018年4月18日
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2018年4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审批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组织实施)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审批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批改革工作部门(以下称区审批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五条(告知承诺事项的确定与公布)
对审批条件难以事先核实、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由市和区审批改革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会同相关行政审批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行政审批机关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由市和区审批改革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会同相关行政审批机关制作。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或者下载。
第七条(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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