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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程分包与劳务管理制度

工程分包与劳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和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做到规范、受控。

第二条

为了统一和规范项目部范围内分包和劳务用工管理工作,降低劳务使用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规范管理行为,根据集团公司对劳务分包管理的程序和原则的要求,结合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工程分包和劳务用工的安全管理,坚持依法管理,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建工程分包和劳务用工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工程分包的资质审查

第五条

工程分包是指将专业分包、工序分包、施工作业分包等。本项目严禁各分部工程分包、转包(业主要求的除外),从事分包的分包方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队伍(以下简称分包队伍),具备完成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良好的信誉。

第六条

分包队伍应提供证明其资质条件的有效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4、安全资格证书;

5、税务登记证;

6、施工所在地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分包队伍必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企业简介、设备、人力资源及资产、财务状况;

2、近三年完成主要工程项目情况及业绩;

3、施工现场负责人的有效资格证件;

第三章

工程分包施工管理

第八条

从事工程分包的分包队伍经批准确认后,与分包队伍签订工程分包施工合同,所签订合同中应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义务。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分包队伍做到:

1、分包队伍进场7天内,必须提交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设置安全机构或配

备专职安全员。

土建类施工项目,现场施工人员在100人以上,非土建类施工项目(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基础处理支护、玻璃幕墙、水电安装等)现场施工人员50人以上,应设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现场施工人员未到达上述条件的,可不设安全机构,应设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可设兼职安全员。

2、分包队伍将现场施工人员登记造册,并将名册上报项目部备案,现场施工人员不得随意调换、冒名顶替,如有人员发生变动,须向项目部相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说明

3、分包队伍应对参加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施工人员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方能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操作资格,并持证上岗

4、分包队伍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并含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该方案经项目部、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或专家论证批准后,方可实施

5、分包队伍在施工前,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保证所有施工人员对工程特点、作业场所和工作环境及安全技术措施有知情权

6、分包队伍应自行组织和参加项目部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7、分包队伍应参加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会议,并组织好本队伍的安全生产会议和安全活动

8、分包队伍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必须具有相应责资格,并持证上岗

第十条

项目部对分包队伍的安全施工生产实行监督式、介入式、指导式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第四章

劳务用工管理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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