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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德宏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最终版]

德宏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7〕130号)和《德宏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政府主导、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完善措施、规范管理、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建立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州级统筹的原则;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个人自愿缴费参保,政府给予补助的原则;建立统筹基金、重点保障住院、门诊特殊疾病的原则;统筹基金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2008年5月起,争取用3年时间覆盖全州所有城镇居民。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五条具有本州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以学校、家庭或个人的方式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城镇居民非从业人员中,有一定的生活补助收入,但低于养老金最低标准,且生活补助不属社保所发养老金范畴的,可以个人方式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普通居民缴费标准缴费。

第七条基本失地或大部分失地的农民,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八条随同父母进城务工的未成年人、少年儿童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财政不予补助,应由个人全额缴纳。

第三章参保登记

第九条各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乡镇劳动保障所、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对城镇居民参保人员进行登记、资格审核、基础信息登记、信息变更、缴费核定、发放参保确认通知书;负责为参保人员办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第十条参保人员可向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所、街道办事处(社区)或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乡镇劳动保障所、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及时将参保人的信息、资料上报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参保登记时应持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并如实填写“云南省德宏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

(一)下列人员应提供以下有效证件:

1、重度残疾人员应提供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低保家庭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3、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应提供所在乡镇、社区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

(二)不能提供上述有效证件的,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只能按普通居民办理

第十二条对特殊人群参保,应当留存相关资料复印件,信息登记资料应单独管理,并由登记机构在辖区内进行身份公示和认定,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地区发生户籍转移时,应到户籍迁出地乡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变更手续后,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参保证明,到迁入地办理续保手续。

第四章费用征缴管理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自然年度为保险年度,参保人员应在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人员或学校经办人员持参保确认通知书或缴费凭证,到指定银行缴纳。缴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费收据。

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财政专户管理。各县市财政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将征缴的医疗保险费划转到财政专户及上解到州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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