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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发布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文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发布日期】

2005-01-11【生效日期】

2005-02-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成都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

《成都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4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00五年一月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外来人员管理,保障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成都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外地来本市五城区的人员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要求的可自愿申领《居住证》;不符合第八条规定要求的外地来本市五城区的人员,按照外来人员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第三条(载明内容)

《居住证》的载明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签发日期、签发机关、有效期限和证件编号等基本信息。

第四条第四条(有效期限)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2年、3年。

第五条第五条(《居住证》的功能)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二)用于办理或者查询接受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和信息;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第六条(管理部门)

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受委托具体承办本区域《居住证》的受理和发放工作。

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信息、科技、房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规定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第七条(受理机构)


(未完,全文共2619字,当前显示85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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