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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周以忠

2007年1月29日

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发改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办)负责本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县经济适用住房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房产管理)、规划建设等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建设、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房产管理)、住房办等有关部门,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统筹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1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住房办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市住房办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提出项目建设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驻汴部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第十一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企业可以以经济适用住房在建项目作抵押,申请住房项目开发贷款。

第十二条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十三条市重点工程和旧城改造拆迁项目拆迁安置时,被拆迁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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