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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

湖北省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维修业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机动车维修质量,维护承修方和托修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维修业户),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工作,其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维修业发展遵循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投资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应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优质服务、依法监督”的方针,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业的管理。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维修业户必须具备国家和本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业条件,其类别和经营范围按国家标准划分:

(一)一类机动车维修业户:从事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维护和小修业务;

(二)二类机动车维修业户:从事汽车维护和小修业务;

(三)三类机动车维修业户。专门从事汽车车身修理,涂漆,篷布、座垫及内装饰修理,电器、仪表修理,蓄电池修理,散热器、油箱修理,轮胎修补,安装汽车门窗玻璃,空调器、暖风机修理,喷油泵、喷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轴修磨,气缸镗磨,车身清洁维护等。

(四)一类摩托车维修业户:从事摩托车总成大修、维护及小修业务:

(五)二类摩托车维修业户。从事摩托车维护及小修业务。

第六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户,必须是具备国家标准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一类机动车维修业户。

第七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湖北省机动车维修业户开业申请表》;

(二)作业场所的有效证件;

(三)维修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和技能证书;

(四)与申请类别相适应的设备检定证明;

(五)资信证明;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机动车维修业户的开业核准实行分级管理。一类维修业户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业户的开业,由省级运管机构核准;二类维修业户的开业,由市州级运管机构核准;三类维修业户和摩托车维修业户的开业,由县级运管机构核准。

运管机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查答复。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机动车维修企业标志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税务人登记后,方可营业。申请人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不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九条

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满1年的维修业户,不得重新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第十条


(未完,全文共3541字,当前显示117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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