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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价评估结果集体评审办法》《项目用地地价评估机构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地价评估结果集体评审办法》《项目用地地价评估机构遴选办法(试

行)》的通知

局各有关部门,各地价评估机构:

《关于实行地价评估结果集体评审制度的通知》(大国土房屋管字【2005】

75号,以下简称“通知”)实施以来,我市基本建立了土地出让价格集体决策制度,有效规范了土地估价市场和土地估价行为,保护了国家和相关土地权利人的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对地价评审制度相关内容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地价评估结果集体评审办法(修订)》、《项目用地地价评估机构遴选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1、地价评估结果集体评审办法(修订)

2、项目用地地价评估机构遴选办法(试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附件:

1、地价评估结果集体评审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管理水平,强化土地有偿使用及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决策管理,规范土地估价市场、土地估价和集体评审行为,保障国家及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特制定地价评估结果集体评审(以下简称“集体评审”)办法(修订)。

一、集体评审组织领导局成立地价集体评审小组,统一负责土地有偿使用、协议出让土地及企业改制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等土地评估结果的评审工作

小组组长:李大永

小组成员。张万忠、乔仁贵、陈秀忠、刘滨、成国建、郭春久、孙德胜。同时邀请市监察局、市财政局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专家成员。邀请相关专业副高以上职称或有土地、房地产等注册资格的专家成员参与地价集体评审。

小组在局土地利用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集体评审的组织和前期准备工作。

二、集体评审的范围

1、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综合地价及法人土地权益(含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承租土地使用权价格、改变土地用途或使用强度前的法人土地价格等)的估价结果;

2、企业改制中土地估价结果备案涉及的土地估价报告及估价结果;

3、其他需要集体评审的地价估价结果

三、集体评审实行例会制度

地价集体评审小组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例会,由小组办公室根据报件数量及时间要求组织进行。每次例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地价集体评审小组成员和专家成员参加,集体评审结果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人员同意并签字方有效。

四、设定地价评估机构选取方式

建立我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机构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对拟在我市从事土地估价作业的评估机构,实行入库管理;评估机构原则上应具备国家注册资质,并且近三年无不良从业记录;储备库原则上应有3家以上评估机构。在评估机构储备库内,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承办评估项目的地价评估机构。

五、规范集体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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