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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价评估结果集体评审办法》《项目用地地价评估机构遴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2-15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宣传教育处)点击:253字体大小:[大中小]环法〔2010〕193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社会稳定

环境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环保局:

根据省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现制定《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环境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建设项目在规划、开发期间及开发后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环境因子进行分析确认,评估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概率和程度,对不同的地理区域的环境风险进行管理,确认适合的开发策略,做好危害预防及计划准备工作,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防范、降低、消除危害社会稳定的环境风险。

第三条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的主要任务是识别建设项目带来的环境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风险概率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确定人群和社会承受风险的能力;确定风险防范、消减和控制的优先等级;推荐风险消减对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强化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工作,预防及减轻开发行为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从源头上正确把握和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权益,坚持科学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安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五条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民主法治、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群众至上、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的适用范围是化工石化类,垃圾填埋(处理)场、电磁辐射基站、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群众敏感、反映强烈,易引发社会稳定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估体系,包括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评估和审批决定。

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价是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进行社会稳定环境风险评价的建设项目,无社会稳定和环境风险评价内容或社会稳定和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受理审批;经论证,建设项目社会稳定和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或者存在重大社会稳定和环境风险隐患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审批。社会稳定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的,不得进行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

第二章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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