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劳动部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三日颁发的《压力管道管理与监督规定》,为确保我公司压力管道的长周期安全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压力管道主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dn20mm0.1mpa以上,可能引起燃烧、爆炸或中毒危险性较大的管道。
第三条压力管道的范围
一、我公司压力管道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最高工作压力pw0.1mpa(表压,下同)2.管道公称直径dn>20mm3.输送如下介质:(1)蒸汽(2)天燃气
二、本制度不适应于如下条件:
1.非金属管道;
2.仪表管道;
3.设备本身所属管道;
4.交通工具上的管道;
5.输送非易燃介质,无毒性介质为极度以下,无腐蚀性。如:水、空气、惰性气体等,其管道直径小于150mm,且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管道;
三、压力管道的附属设备也列入本制度管理范围,它们包括:阀门、安全阀、压力表、防爆片和阴极保护等。
四、压力管道包括:
直管、弯管、管件(角弯、三通、膨胀节等)
五、管道划分界限:
1.管道与设备焊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
2.螺纹连接的第一个接头;
3.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
4.无能为专用接件的第一个密封面;第四条管道分级及管理规定
按化工部《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第三条,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划分:
1.压力管道按a、b、c、d四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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