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水路客运旅游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灯饰设施管理规定〉等四部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4年4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2014年4月4日
哈尔滨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哈尔滨市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灯饰设施管理规定》等
四部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灯饰设施管理规定》等四部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哈尔滨市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灯饰设施管理规定》第九条。
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产权单位或者使用人改变、移动、拆除楼体灯饰设施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标准。”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标准设计安装灯饰设施的,责令限期按照规定标准重新安装灯饰设施,可并处责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三项修改为:“
(三)产权单位或者使用人改变、移动、拆除楼体灯饰设施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责任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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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删去《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三、将《哈尔滨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20日前,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调整。”
四、删去《哈尔滨市松花江湿地旅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此外,对个别文字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灯饰设施管理规定》《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哈尔滨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松花江湿地旅游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哈尔滨市松花江湿地旅游管理办法
(2011年5月18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232号令发布根据2014年4月4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高层建筑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楼体灯饰设施管理规定〉等四部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为了促进“万顷松江湿地,百里生态长廊”建设,培育松花江湿地旅游品牌,规范松花江湿地旅游经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松花江湿地旅游的规划、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活动。
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的设立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发展松花江湿地旅游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管理松花江湿地旅游工作。
湿地所在地的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松花江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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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林业、水务、农业、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松花江湿地旅游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水务、林业、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市松花江湿地旅游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市松花江湿地旅游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六条湿地所在地的区、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市松花江湿地旅游规划,编制本区域松花江湿地旅游规划,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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