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市城区旧城改造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市城区旧城改造步伐,进一步拓展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旧城改造按照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多元主体、市场运作,集约节约、高效利用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改造规划
第三条改造范围
市城区国有土地上以居住为主的房屋,陈旧破烂、生活环境差、基础设施配套严重不足、存在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等需要改造的区域(包括已撤销建制的城中村)。
第四条规划编制
(一)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以及利州区人民政府、昭化区人民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市城区旧城改造规划,划定改造区域,明确规划指标、建设时序等,规划须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改造规划编制前须充分征求改造区域群众意见并公示,批准后及时发布。第三章区域分类及投资业主
第五条旧城改造划分为重点改造区域和鼓励改造区域。
(一)重点改造区域由政府主导实施,可采取bt、招标(商)等市场化方式引进开发企业实施改造。
(二)鼓励改造区域由土地使用业主自行组织实施,涉及多业主的,应由相关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推选产生改造项目业主委员会(以下统称改造业主),改造业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谈判或招商比选的方式选择开发企业(以下统称投资业主)联合开发改造。
第四章改造程序
第六条按照公布的旧城改造规划,改造区域内项目按以下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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