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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市城区旧城改造暂行办法

商洛市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自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

商洛市棚户区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省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洛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房屋密度大、建筑质量差、使用年限久、安全隐患多、市政设施不完善、环境条件脏乱差的集中成片居住区域(包括国有土地上棚户区和集体土地上棚户区)。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心城市及各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对棚户区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市委、市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审定全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规定、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和中心城市改造项目规划,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负责研究、拟定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棚户区改造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改造项目方案审核、计划下达、贷款申报和进度督查,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牵头棚户区改造考核奖惩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县区棚改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供水、供热、供电、供气、通讯等经营企业,应当配合、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分级负责,依法征收、安置先行,配套建设、整片推进”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纳入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市、县区棚改办应会同同级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棚户区改造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且项目用地基本具备建设条件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与棚户区改造同步进行。

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配套设施应与安置项目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同级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主要地段、文物景点周边等重要地段的改造规划(包括城市设计内容),应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涉及文物保护的应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对确需调整规划指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参照《商洛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实行异地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科学设定户型面积。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市棚改办根据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全市棚户区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或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确需改造的棚户区项目,可以优先纳入改造计划。

国有企业实施或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应按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申报确定程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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