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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市城区旧城改造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

81308

【发布文号】

厦府[1992]综290号【发布日期】

1992-11-23【生效日期】

1992-11-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厦门市江头旧城危房改造建设区暂行管理办法

(1992年11月23日厦府〔1992〕综29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厦府〔1991〕综24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头旧城危房改造”规划的批复》,并根据厦府办〔1991〕080号《关于江头城区危房改造的会议纪要》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改建区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改建后的江头地区将作为生活区,并成为厦门市商贸活动次中心。

第三条第三条本改建区位于厦门本岛的几何中心,规划范围:东至鹰厦铁路;西临福厦公路;南依吕岭路;北接仙岳路东段,总占地面积87.72公顷。

第四条第四条规划指导思想。从厦门目前的经济水平及今后发展战略的需要出发,正视现实,立足长远,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努力创造“建筑高容量、环境高质量、设施高效能”具有较高现代化水平的新型商贸居住综合区,使建成后的江头新城30年不落后,50年也能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

第二章改建区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第五条第五条厦门市江头危房改造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为改建区的领导机构,隶属于厦门市人民政府。


(未完,全文共1789字,当前显示58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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