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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实施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规范和加强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12〕429号)和《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豫财教〔2012〕429号)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省级财政安排的引导支持基层开展社会发展领域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综合集成示范的专项经费。

鼓励和引导其他资金投入河南省科技惠民计划,包括市县财政投入的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社会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各渠道资金按照省科技惠民计划的部署统筹安排和使用,并执行各提供方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省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重点资助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与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领域,择优支持基层开展具有导向作用的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提升技术的实用性和产业化水平;择优支持基层开展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和示范应用,推动先进适用技术在基层公共服务领域转化应用,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省科技惠民计划坚持政府引导、需求驱动,推进“政、产、学、研、用”联合的协同机制;坚持经费来源多元化原则,省级和市县财政共同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单位自筹等多元化投入。

(三)分级管理,明晰责权。省科技惠民计划实行省、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基层(县、区)分级管理,明晰项目经费管理各方的责任和权利。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实施的市级组织单位,县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作为项目实施的基层组织单位。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作为市级组织单位,同时也是基层组织单位,其项目可直接报省。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专项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信用管理和监督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面向结果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省科技惠民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在河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鼓励用户优先作为项目牵头单位。

第五条结合省科技惠民计划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的特点,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应当实施后补助。对其他类型的项目,鼓励采用后补助方式。

第二章开支范围

第六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和集成示范直接相关费用的补助支出。

第七条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技术引进费、技术开发费、技术应用示范费、科技服务费、培训费等。

(一)技术引进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引进新技术、新流程、新工艺,或购买专利等发生的费用。

(二)技术开发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有关技术进行消化吸收、生产工艺流程改进、技术的适用性改进和创新等发生的费用。

(三)技术应用示范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开展技术转化应用、综合集成和示范等发生的费用。

技术开发费和技术应用示范费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及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等。

(四)科技服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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